金融诈骗团伙现形记
一摞厚厚的庭审示证提纲,几百页纸密密麻麻地列出了一起案件的所有证据,见证了一位检察官坚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职责使命、精准指控犯罪的过程。
翻开卷宗,记者看到,这是一起复杂的经济类犯罪案件——不仅案件较为新颖,犯罪嫌疑人对所涉罪名避重就轻甚至不认罪,连侦查机关都对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与检察机关产生过分歧。
“我们牢牢树立证据意识,通过引导侦查和补充侦查,把牢‘质检关卡’,提升办案质量。”该案承办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季蓉近日接受采访时说。
这事还要从2021年7月说起。有两家公司为获取高额的场外贴息,经郝某等人介绍,分别在某银行存入2000万元、1000万元的定期存款。然而,到期后却发现存款被他人用于质押担保且已被银行划扣。两家公司负责人立即报案,随后银行也报了案。
随着警方调查深入,一个以场外贴息为诱饵、以企业大额存款为目标的金融诈骗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郝某等人诱惑上述公司到其指定银行办理大额定期存单后,非法获取存款公司的资料并伪造公章,指使笪某某等人持假章到银行办理存单质押担保,骗取银行向郝某等人控制的公司授信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开票后,郝某将汇票多手背书变现,并经多个私人账户转移后分赃。
收到两家公司和银行报案后,侦查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鼓楼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无数次的研讨、案情分析,季蓉认为本案并非一般的合同诈骗犯罪,而是一起金融诈骗犯罪,提出要“一案双查”,同步侦查上游犯罪和下游洗钱犯罪。
经过引导侦查,在审查批捕阶段,季蓉梳理现有证据发现,能够证实该犯罪团伙的作案方式,于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以骗取票据承兑罪批准逮捕,并列明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查明郝某等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以明确上游犯罪定性,并重点围绕涉案资金的流转情况进行补充侦查,深挖洗钱犯罪线索。
最终,侦查机关以郝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洗钱罪,笪某某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这时,我们和侦查机关对笪某某是否涉嫌洗钱罪产生了分歧。”季蓉回忆说,而犯罪嫌疑人始终不承认自己犯的主要罪行,郝某仅供认其有骗取票据承兑行为,否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为自己仅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否认洗钱行为;笪某某辩解不知道所持公章是假章,自己只是帮助郝某去银行办理业务,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真相到底是什么?
“一切以证据说话。”季蓉说,语气坚定。
为此,季蓉又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她马不停蹄走访了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查询当时的票据贴现政策,了解民间融资成本等,经过审查资金流和票流,证实郝某在明知当时银行贴现成本低于民间融资成本的情况下,于开票当日下午就将票据多次背书转让,并使用多个个人账户分散转移及归集资金,徒增了很多交易环节,产生了大量资金损耗,各方之间也不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这异常操作明显具有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目的,不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而是自洗钱行为。
“笪某某的辩解也不能成立,其通过快递收取公章,并持他人公章去银行办理业务,明显不符合公司的正常印章管理规定,不符合常理,且笪某某在本案之前也参与过类似的业务。”季蓉说。
检察院通过审查资金流向后,发现有一位李某某也曾经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之后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笪某某、李某某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
那段时间,季蓉经常工作到深夜十一二点,新证据、新进展也让案情逐渐明朗。庭审前,她充分复核证据情况,吃透全案卷宗,将每个细节都牢记于心;庭审时,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观点和意见,她用手中的证据进行一一回应。
在她办公室,记者翻开庭审示证提纲看到,每一组证据都包含着各种详尽的资料,如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银行流水、票据系统查询记录等。每组证据最后还有精心提炼的小结。单是犯罪嫌疑人的某张银行卡流水情况就有30多条记录并附有光盘。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以贷款诈骗罪、洗钱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骗取票据承兑罪、洗钱罪判处笪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其他人员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郝某、笪某某提出上诉,前段时间,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司法体系运转中,检察机关肩负审查案件、精准指控犯罪的重任,通过引导侦查和坚持亲历性原则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确保诉讼证据链的真实、完整、有效,对构建和完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起着重要作用。”季蓉说,“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必须为之不懈奋斗。
一切用证据说话,精准指控犯罪
南京鼓楼检察
推进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感谢检察官还我清白,我终于可以安心打工了。”得知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外来打工人员李某某激动不已。
原来,因琐事,李某某与同宿舍打工人员韩某某发生口角,在扭打中,李某某将韩某某打伤,经鉴定,韩某某面部有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皮两处外伤构成轻微伤。
轻伤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正当李某某惶恐不安时,检察官费晓燕在办案中发现疑点,通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重新鉴定,最终查明被害人面部伤情为陈旧伤,依法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这是记者近日走进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看到的一幕,也是该院推进完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一个生动缩影。
鼓楼区检察院检察长颜畅表示,近两年来,鼓楼区检察院将高质效办案理念全面、准确、深入贯穿到刑事指控全过程、全链条,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加强证据审查和补充侦查,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加快完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有力提升办案质效。
全面审查
“轻伤和轻微伤,一字之差,但是承担的责任却完全不同,如果在证据认定上出现问题,可能影响一个人的整个人生。”向记者回忆起上述案件,费晓燕记忆犹新,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她通过仔细阅卷从细节中发现了疑点——
李某某攻击的是韩某某头部而非面部,韩某某的鼻骨、左侧上颌窦额突骨折是如何造成的?与李某某的伤害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医学专业的问题,费晓燕决定借助“外脑”。她组织召开了两次听证会,第一次听证会邀请医学专家担任听证员协助审查案件证据,得知韩某某的面部伤情可能为陈旧伤后,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重新鉴定;第二次听证会邀请鉴定人到场就鉴定意见进行论证,回答听证员、人民监督员、被害人及家属疑问。
通过两次听证和两次重新鉴定,案件事实终于明晰。
“我们始终把证据审查摆在突出位置,以全面审查为抓手,以‘外脑’审查为补充,建立完善证据链,确保办案质量。”鼓楼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磊说,鼓楼区检察院要求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克服“重定罪,轻量刑”的办案倾向,既审查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也对共同犯罪、关联案件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既要审查涉嫌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
他举例道,为准确认定自首情节,鼓楼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起草并会签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话通知到案的工作意见》,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案缺乏统一规定、把握标准不一的问题。
围绕高质效办案要求,鼓楼区检察院总结提炼证据审查要点,制定规范的审查报告模板,引导检察官加强证据总结、分析和说理论证。常态化开展审查报告评查、评比,以好的审查报告为“教科书”,以差的审查报告为“警示”,倒逼检察官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现在,全面审查的理念已经根深蒂固。哪怕是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我们也不会一诉了之,而是要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全面了解案情,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鼓楼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邱晨说。
提前介入
询问区、心理疏导区、检查取证区、观察通案区,记者走进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一站式”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看到,该中心划分为四个功能区,能够在同一场所完成医疗检查证据提取、案件询问、心理疏导、司法救助、预防教育等工作。
“这样我们就能最大限度避免反复、不当询问给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次生伤害,实现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精准指控,有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正在中心值班的鼓楼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王苏介绍说。
这是鼓楼区检察院推行提前介入专业化的重要举措——与区妇联共同发起成立了南京首个设在医院的“一站式”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一起未成年人性侵案的办理让记者印象深刻:徐某某受孩子家人之托照顾不到8岁的陈某某,竟动起了邪念。本案报案距最后一次性侵长达一年时间,无客观证据相印证,嫌疑人徐某某拒不供述;被害小女孩年龄又太小,不知道如何正确表述嫌疑人的行为。鼓楼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委托相关机构对被害人心理状况进行评估。两份专家评估报告均证实被害人陈某某因被性侵产生创伤后应激反应,其心理状态有客观存在现实基础和事实依据,且与被性侵有直接因果关系。
2024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最终获刑十二年六个月。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石。鼓楼区检察院出台文件规范提前介入,以提前介入制度化、实质化、专业化,守好前端过滤关。明确提前介入案件范围、时间节点、工作方式,改变提前介入方式单一、介入层次较浅的现状,从听取汇报式提前介入向阅卷式、勘查现场式提前介入转变,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罪与非罪、量刑情节、追赃挽损等方面的证据,同时将引导侦查与侦查监督相结合,从事后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从审查式监督转变为参与式监督,有力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王磊介绍说,在深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鼓楼区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建立涉企刑事案件同步审查机制,明确对涉企案件在立案侦查后3日内开展同步审查,对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可在线索审查期间进行同步审查。
前不久,在同步审查一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案中,鼓楼区检察院提出对职务侵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步侦查的方向,被公安机关采纳,之后以两个罪名提起公诉。
重亲历性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为织密证据指控网,越来越多鼓楼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走”出去,走出办公室、走出检察机关,以“亲历性”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实效性。
在杨某、赵某挪用资金案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杨某、赵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产生分歧。
表面上看,涉案资产已经完全脱离单位的控制,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职务侵占罪定罪。但检察官姚烈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察觉到,二人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截留巨额资金而未被发现,长期以来几十名员工的奖金和福利开支等费用在公司账目上未见支出等现象异常,认为公司管理层存在私设“小金库”账外开支的可能。
为此,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方面,姚烈到银行和公司调取相关证据,审查赵某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发现部分资金确实用于职工奖金福利、业务开支等费用;另一方面,姚烈向公司管理层和财务人员调查核实,查明相关人员对于截留营业收入均知情,二人的银行账户确实作为公司“小金库”使用。所有证据指向被告人截留营业款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违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违规行为。
最终,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2024年5月20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赵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我们改变‘坐堂阅卷’、电话询问的浅层侦查模式,注重亲历审查、亲身办案,综合运用看现场、阅卷宗、问情况等多种方法,主动发现和获取一手证据资料,实现补证精准、有效。”鼓楼区检察院检察官徐燕群说,同时及时跟进退回补充侦查,强化补充侦查的说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发挥检察技术辅助作用,强化调查核实。
此外,鼓楼区检察院通过庭审前全面预测、充分准备,庭审中合理示证、加强说理,以及加强出庭能力建设,持续加强庭审质控水平,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庭上见”,有效维护司法权威性。
专家点评
刑事检察位居“四大检察”之首,其履职过程主要是以证据证明或者否定犯罪,其履职结果涉及被追诉人罪与非罪、罚与不罚等极为重要的利益。为加快完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近年来,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为代表,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实践探索,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且有可操作性的刑事证据收集、审查、出示机制,具有以下值得借鉴的亮点。
其一,证据收集体系较为完整。对于涉黑涉恶、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为弥补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能力的不足,规范化提前介入,形成制度化、实质化、专业化的提前介入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在补充收集证据中,采取严格的证明标准,强化补充侦查的说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有利于确保补充侦查后的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其二,证据审查重点较为突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审查起诉的对象主要是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基于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明确既要审查涉嫌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准确地把握了审查证据的重点内容。此外,邀请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听证员参加听证,也可填补检察官专业知识的短板。
其三,证据出示内容较为明确。对有争议和不认罪案件进行重点示证,精心排布证据出示顺序,必要时协调专家出庭辅助指控,有利于法庭采纳指控的证据。同时,以问题为导向,预测辩方观点,制定翔实的答辩提纲、质证方案,也可有效化解质证问题。
此外,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还要进一步处理好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和非法证据排除两个重点问题。
(作者系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 王刚)
(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张守坤 周斌 丁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