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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媳不符合安置条件,全家被解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05 13:43:22   浏览次数:1  发布人:d482****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姚雯/漫画近日,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山东省济南市杨某一家因拆迁安置补偿引发的长达8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杨某重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撤回起诉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了解协议落实情况,直至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协议解除却被要求购买安置房2016年10月,济南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所辖片区启动拆迁安置工作,某街道办与杨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杨某一家共有五口人符合安置条件。协议签订后,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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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雯/漫画

    近日,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山东省济南市杨某一家因拆迁安置补偿引发的长达8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杨某重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撤回起诉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了解协议落实情况,直至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协议解除

    却被要求购买安置房

    2016年10月,济南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所辖片区启动拆迁安置工作,某街道办与杨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杨某一家共有五口人符合安置条件。

    协议签订后,审计部门经审计发现,杨某的儿媳户口不在该村,不符合安置条件,不应予以安置。2020年4月,某街道办事处向杨某下发《解除协议告知书》,并告知杨某的儿媳可以按照405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47平方米的房屋,此前签订的协议有误,需要重新签订。

    2020年5月9日,杨某将某街道办事处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拆迁安置职责,涉嫌违法安置,并判令某街道办事处赔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同年9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街道办事处虽然下发了《解除协议告知书》,但其本意并非是解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是将协议中对杨某的儿媳进行直接安置补偿的条款变更为以4050元/㎡的价格购买房屋。鉴于此,法院一审对某街道办事处要求杨某的儿媳以4050元/㎡的价格购买房屋的意见予以准许,判决杨某向某街道办事处缴纳用于购买47平方米房屋的房款19万余元,某街道办事处为杨某家庭安置141平方米房屋,并向杨某支付相应的过渡费。

    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

    “左邻右舍的拆迁补偿全办完了,都是直接货币补偿的,怎么我们就只能选择购买安置房呢?”2022年11月17日,带着一肚子的委屈和不满,杨某来到济南市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实地走访、询问核查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查明案涉拆迁片区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明确规定,符合房屋安置补偿条件的被征地拆迁村民,可以选择货币安置补偿,同一安置家庭户只能选择房屋安置补偿或货币安置补偿。同时,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杨某及其家庭成员进行沟通,听取其诉求。杨某的儿媳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书面说明,表示其本人没有购买47平方米安置房的意愿,法院作出判决时未征求其本人的意见。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某街道办事处,了解杨某一家的安置情况。街道办工作人员表示,向杨某下发《解除协议告知书》后,杨某一直未前往街道办提交相关材料,也未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街道办已经为杨某一家预留了141平方米安置房。此外,检察机关还查明,某街道办事处在前期签订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确实存在对安置主体资格审核不严格等程序违法问题。

    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案涉片区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杨某一家作为被拆迁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补偿,某街道办事处应当尊重被拆迁人对于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该院以此为由向青岛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后,得到青岛市检察院的支持。随后,经青岛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某区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多方联动

    8年纠纷实质性化解

    在案件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出和解意愿。鉴于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拆迁人仍有可能就其实质性诉求向街道办主张权利,为避免出现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某区检察院应法院邀请,参与此案的争议化解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案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为彻底解开杨某的心结,法检两院办案人员共同来到杨某家,与杨某面对面沟通。在谈到过去几年的经历时,杨某忍不住落泪:“房子都已经被拆这么多年了,一直都没有给我们解决问题,我现在身体一天不如一天,真不知道还能不能等到事情彻底解决的那一天……”

    在不断做杨某工作的同时,法检两院也与街道办进行了有效沟通。但几年的时间过去了,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等都已几经变化,这也使得彻底解决案涉争议变得困难重重。

    为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履职,依法解决杨某一家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针对某街道办事处在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中存在的对安置主体资格审核不严格、对安置政策把握不到位,致使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法履行,损害政府公信力的违法行为,某区检察院向该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内拆迁户的安置资格予以重新审查,并严格依照相关政策规范拆迁安置补偿程序。检察机关还就此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法律援助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听证员,听取各方对争议化解工作的意见,积极借助外力,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支付方式等进行有效沟通。

    随后,法院、检察院与街道办召开联席会议,共促相关责任主体积极履职尽责,对于杨某的合理诉求,建议根据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综合考量杨某一家的实际情况、被拆除房屋的性质和拆除背景、当前政策等,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尽快落实安置补偿事宜。街道办负责人在会上当场表态同意法院、检察院的意见,并表示要在解决问题上明确责任、依法履职。

    2024年5月29日,在法检两院办案人员的共同见证下,杨某与街道办签订了和解协议,并重新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杨某的儿媳自愿放弃购买安置房,杨某一家其余4人选择货币补偿,确定补偿数额为150余万元,由街道办分三期付清。随后,杨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按照协议约定,杨某一家应得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款很快履行到位。至此,持续8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来源:检察日报·政和周刊 作者:郭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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