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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案例,告诉你“笑气”的危害和非法经营的后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21 23:16:27   浏览次数:19  发布人:c773****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由四川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内江市融媒体中心、隆昌市法院、隆昌市禁毒办等单位联手打造的《开庭说法》栏目,于近日播出禁毒宣传片《危险的“笑气”》。一起来看↓危险的“笑气”(上)危险的“笑气”(下)一、本案案情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谢某琳向他人购买共计24640元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后,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微信联系、收款后非法销售给他人,销售额

    由四川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内江市融媒体中心、隆昌市法院、隆昌市禁毒办等单位联手打造的《开庭说法》栏目,于近日播出禁毒宣传片《危险的“笑气”》。一起来看↓

    危险的“笑气”(上)

    危险的“笑气”(下)

    一、本案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谢某琳向他人购买共计24640元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后,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微信联系、收款后非法销售给他人,销售额共计54694元,非法获利30054元。公安人员将其抓获时,在其家中搜出4罐“笑气”,经鉴定,均检出一氧化二氮成分。

    二、裁判结果

    隆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一氧化二氮作为危险化学品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属于该《条例》的调整范围。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被告人谢某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非法经营数额达54694元,违法所得30054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谢某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谢某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2年3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笑气”与毒品氯胺酮的神经毒性作用相似,少量吸食会有轻微麻醉作用,产生幻觉,大量吸食会产生头痛、失禁、神经损伤,更甚者会因严重缺氧导致窒息死亡。近年来,“笑气”经过精美伪装后,向年轻群体加速渗透蔓延,部分青年在猎奇心理的驱使下,成为“笑气”滥用的主要受害者,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之规定,隆昌市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刑法惩处。

    承办法官解读“笑气”危害

    那到底什么是“笑气”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呈无色有甜味气体,有轻微麻醉作用,因能致人发笑,也因此被称为“笑气”。“笑气”通常用不锈钢的小瓶包装,用奶油气弹枪将“笑气”打入气球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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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笑气”的危害有哪些

    “笑气”具备成瘾性和危害性,吸食“笑气”后,血液的氧饱和度会迅速下降,导致出现因缺氧而产生的头晕、胸闷、肢体不受控制等一系列症状。大量吸入“笑气”后会产生幻觉、谵妄、神志错乱、视听功能障碍和肌肉收缩能力降低等一系列副作用。“笑气”极具成瘾性,吸食者极易形成心理依赖。长期大剂量的吸食,将对身体产生不可逆的损害。

    “笑气”已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使用“笑气”都是违法的。

    如果生活中遇到有人吸食“笑气”,一定要及时远离,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青少年们尤其应了解“笑气”的危害,自觉抵制滥用“笑气”的行为,千万不要因好奇心作祟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来源:内江中院】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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