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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信授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10 16:17:19   浏览次数:9  发布人:1cae****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二)征信管理体系下“同意”的特性及法律效果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全面施行,人民银行于2022年出台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要求在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之前,必须获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并详细告知信息采集的目的。然而,鉴于个人信用信息的独特性质,征信体系下的“同意”机制与一般的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权存在显著区别。在常规情境中,个人主体在面对个人信息处

    (二)征信管理体系下“同意”的特性及法律效果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全面施行,人民银行于2022年出台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要求在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之前,必须获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并详细告知信息采集的目的。然而,鉴于个人信用信息的独特性质,征信体系下的“同意”机制与一般的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权存在显著区别。在常规情境中,个人主体在面对个人信息处理时拥有选择权,既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绝,这是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明确规定:除非处理个人信息是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否则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拒绝或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服务。然而,在信贷征信的特定领域内,一旦信息主体选择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实际上就隐含着对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提供的同意,因为此类信息的处理是提供信贷服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在信贷征信领域,信息主体在享受金融信贷产品或服务的同时,并没有拒绝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选择权,因为这一“同意”成为了他们享受服务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从更深层的意义上看,信息主体对征信信息采集的同意,不仅是对金融机构合法、正当使用其信息的认可,也是对其可能产生的信用评价影响有充分了解和接受的体现。这里的“同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授权,而是一种对既定服务流程和规则的接受。

    考虑到商业银行在征信体系中的法定报送义务,如果信息主体拒绝提供必要的个人信用信息,商业银行将无法履行其法定义务,从而无法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同意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与提供,成为了信息主体在享受金融信贷服务时不可回避的责任。

    • 四、结论及建议

    • 个人信息的处理需建立在多元的合法性基础之上,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提供更是如此。针对商业银行在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生效前发放的贷款,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持续提供不良信用信息的问题,从多个维度考量,商业银行在此类情况下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合法性:首先,在贷款持续逾期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上报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初衷是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个人贷款逾期的实际情况。这一目的本身是完全合法的。在贷款持续逾期的状态下,商业银行报送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目的是如实提供个人贷款逾期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如实上报个人贷款逾期情况,这不仅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维护金融诚信体系的重要一环。因此,这一行为具有坚实的合法性基础。第三,商业银行将不良信用信息报送至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一举措既合法又合理,有助于构建透明、公正的信用环境。另外,《条例》实施后,商业银行积极尝试与信息主体沟通,以获取其明确的同意。然而,由于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主动权掌握在信息主体手中,若其不愿配合,则银行方面难以单方面取得同意。尤其是要求信息主体在贷款已经逾期的情况下,对不利于自己的行为进行确认,这无疑更加增加了银行操作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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