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1、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2)原始凭证的填制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的签章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5)接收凭证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6)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
(7)数量、单价和金额
2.有些原始凭证还应具有以下内容
(1)一些特殊的原始凭证,出于习惯或使用单位认为不易伪造,则不加盖公章,但这种凭证一般应有固定的特殊标志,如火车票、飞机票、船票等。
(2)使用统一发票时,发票上应印有税务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3)单位为了满足管理和核算的需要,可以在原始凭证上增加其他内容,如预算项目、定额指标、合同号码等。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内容完整
2.记录真实
3.填写清楚
4.填制及时
5.手续完备
6.编号连续
7.不得变造
原始凭证的书写要清楚、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1)中文大写数字金额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
(2)注意大写金额“整”或者“正”字的用法:金额到“元”位或“角”位,要在大写金额后写“整”或者“正”字;
(3)注意汉字大写金额“零”字的用法;
(4)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5)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原始凭证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进行认真严格地逐项审查核实后,方能作为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账簿的依据。
1.原始凭证审核的内容
(1)审核凭证的合法性
(2)审核凭证的真实性
(3)审核凭证的完整性
(4)审核凭证的合理性
(5)审核凭证的正确性
(6)审核凭证的及时性
2.审核结果的处理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