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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规范执业,严守医美安全底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24 14:26:33   浏览次数:4  发布人:4c8f****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

    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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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某整形诊所执业助理医师李某某应某整形医院邀请,在未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注册执业的情况下,为被害人梁某某实施“抽脂手术”。李某某未做术前评估、无手术进程记录、无用药处方及术后医嘱,亦未在相关医疗文书中签字。术后,梁某某在该整形医院留观期间,出现疼痛、呕吐、神志不清等反应。护士联系李某某,李某某未及时到达现场诊查,也未采取有效治疗抢救措施。梁某某经送其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医学会鉴定,本案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医疗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检察机关根据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相关证人证言及李某某供述等证据,确定李某某“严重不负责任”与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并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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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执业助理医师应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为一级医疗事故。美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依法计算赔偿数额。

    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法条——

    医师法第13、14、15、18、23、24、27、34、55、57、63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1、53、54、106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4、5、20、35、36、48、50、55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9、15、47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4、17、18、19、26条,刑法第3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9、16、2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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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山西省大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张雁宏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李诗尧

    校对:杨真宇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本文经「原本」原创认证,作者健康报社有限公司,访问yuanben.io查询【4CDTRDNG】获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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